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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招标人必看: 评标结果与预期不符,不想定标,可以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信息时间:2024-06-03 09:51:02】
今 日 话 题
在国内公开货物招标项目中,当一切依法进行并顺利走到公示期尾声时,相信所有的投标者都怀着紧张而期待的心情,等待中标通知书的到来。然而,有时现实并不总是如人意。那么,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如果在公示期圆满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之前,招标人突然因采购计划的变动或是对评标结果产生了疑虑,
他们是否有权选择不定标、甚至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呢?
这个问题其实牵涉到招标流程的灵活性与公平性之间的微妙平衡。一方面,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发起方,拥有对采购计划进行调整的权利,这也是他们在商业决策中的基本自由。然而,另一方面,对于众多投标者来说,一个公平、透明、稳定的招标环境是他们参与竞争的基础,如果招标人随意更改决策或是不遵循既定流程,无疑会损害这种环境,甚至可能引发信任危机。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给出一个“可以”或“不可以”的答案。而是需要深入分析招标人的实际情况、采购计划的变更原因、以及这种变更对投标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情况的规定,确保招标流程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总的来说,虽然招标人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对采购计划的调整权,但他们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投标者的权益和整个招标环境的稳定性。只有在确保公平、透明、合法的前提下,招标人才能做出最符合项目利益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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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若在没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的情况下,迟迟不定标、迟迟不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明显属于擅自终止招标的行径,这样的做法显然有失妥当,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这不仅可能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招标活动的公信力和市场公平性。因此,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规定,及时、公正地确定中标者,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以维护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若因自身采购计划的变动而决定终止招标,这一行为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事实上,这种因招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招标终止,实际上是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招标人必须承担起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简单来说,招标人不能仅凭自身采购计划的变更就随意终止招标,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也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招标人必须认真对待每一次招标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按照上述规定,招标人一旦违反相关条例,将面临一系列严厉的法律后果。他们可能会被明确要求改正错误,缴纳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更为严重的是,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惩罚,这将对他们的职业生涯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招标人务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陷入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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